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耿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5月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耿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8日,被告耿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5月1日还清。

以上事实由欠条一张、原告的当庭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某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耿某应按照约定于2021年5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但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徐某请求被告耿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耿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也可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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