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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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溪县宏达板材超市,地址:金溪县象山建材市场。

经营者:杨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许碧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金溪县宏达板材超市诉被告许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双方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5月26日进行庭外和解。原告金溪县宏达板材超市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溪县宏达板材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金溪县宏达板材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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