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某1。

被告: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毛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毛某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支付4.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自由恋爱后于2018年5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后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出生下儿子毛某某2,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现跟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关系一直不好,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同年7月双方去北京打工,在外期间双方依然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不让原告和其他女性接触、说话,为此原告不得不辞掉工作,但被告依然动辄离家而走,原告在北京四处寻找被告,两个月后原告不得不将原告送回老家娘家,半月后被告回家,但回家后丝毫没有任何改变,依然我行我素,经常在家大吵大闹,甚至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口不择言。且被告让原告和父母和姐姐断绝关系,不得往来,为此,双方之间矛盾加剧。202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微信上和他人聊天,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事后被告要回娘家,原告将其送回去,其在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因原告爷爷去世被告曾回家一次,后回家看过两次孩子,但都当天就走,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几次打电话叫被告回家,但其不愿回来。原告对婚姻已经失去了信息。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因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无故找茬闹事其行为给双方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双方分居即将一年时间,使彼此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关系一直较好。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事后不久便和好。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尚不足两岁,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庭。双方的感情并未到离婚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并非不干家务,懒惰成性,只是答辩人做得饭,原告的父亲不愿吃。2020年10月1日晚上双方发生吵架是因为之前我们没钱花,我们去天水把去天水把我的首饰买了三万元,原告的姐姐给我们介绍了个游戏,将钱充值到手机游戏里,将钱输了,为此,双方发生吵架,原告殴打我,我就回娘家了。之后我在电话上给原告说和好的事,但是原告将我的微信、电话号都拉黑了。我想孩子,就去看了两次孩子,但原告家人都不理我。

原告举证

毛某某1围绕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及毛某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及孩子的身份信息。经原告质证,其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系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马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8年5月26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2019年2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其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取名毛某某2,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屡次发生矛盾。2020年10月1日晚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吵架,原告殴打了被告,被告便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生育有一子,双方理应珍惜业已建议的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缺乏生活经验,缺少交流、沟通,不能妥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庭审中被告诚恳要求和好,原告应念及其夫妻感情及孩子,审慎考虑。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遇事能及时沟通、协商,正确处理彼此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定会得到改善。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视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综上,毛某某1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毛某某1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毛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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