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
被执行人:张洪亮,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0)吉05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洪亮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借款本金14,531.52元及利息4,376.98元、诉讼费137.00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吉0503执5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洪亮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通化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无)。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吉0503执562号限制消费令。8月30日作出(2021)吉0503执56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33.23元。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续的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不因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失去债权,本案将由执行系统另行单独管理。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张洪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2021)吉0503执5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洪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