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2003031590K。

负责人:孙登红,该乡政府乡长。

被告:赵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栓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赵玉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学栓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栓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学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学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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