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钮鸣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鸣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芸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鸣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钮鸣岗经朋友多次劝阻无效,酒后(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2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巨象豪庭酒店门口处与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钮鸣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钮鸣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钮鸣岗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钮鸣岗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钮鸣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钮鸣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钮鸣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