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理豪,男,****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少林,男,****年**月**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吴理豪的父亲。
被申请人:石美连,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理豪与被执行人石美连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12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石美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9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美连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