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博乐市前程路7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益群建材家居物流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柳胜权,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66,240元,未执行到位8,366,240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3日、2021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19日前往博乐市房产局、不动产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冻结了银行账户。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