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东段。
负责人:刘海祥,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红,该大队民警。
被执行人:李海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李海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22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