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四年级学生,住康乐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系原告马某1之父。
被告:马某3,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城东中学初二学生,住康乐县。
被告:马某4,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城北小学六年级学生,住康乐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5,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不识字,住康乐县。系二被告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3、马某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因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马某5外出打工,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中止诉讼。2021年2月8日原告申请恢复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的医疗费2082.78元,护理费800元,伙食费4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382.78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11日12时许原告马某1在玩耍过程中与被告马某3、马某4发生打架,造成原告马某1受伤,原告马某1在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花去医疗费2082.78元。另查明原告马某1母亲马亥力买到达打架现场后在被告马某3脸上打了两巴掌,马亥力买被相关机关已作处罚。原、被告双方法定监护人为医疗费的负担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诉于本院。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马某3、马某4的法定代理人马某5承担原告马某1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共计1700元,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给付700元,于2021年4月12日前给付1000元;原告马某1的其余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由其法定代理人马某2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