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五大连池市星晨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鑫瑞二期2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丁小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系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未出庭)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星晨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公司)与被告刘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

—2—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星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刘辉给付星晨公司代其垫付的货款、运费53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4日,原告收到德邦物流货单号为DPL100006208442,该货单收货人信息显示:“提货网点:H黑河五大连池市营业部,收货联系人:刘辉,总件数:八件,收货人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收货客户名称:刘辉,到付金额:53600元,总重量:1698公斤,轻重货标记:重货”。原告依据物流托运合同约定,代发货人向被告收取货款及运费时,被告以卸车时有人受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运费536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代被告向发货方支付了货款及运费5360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代被告向发货方支付了货款及运费53600元。

被告辩称

刘辉未提出书面答辩。

星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星晨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的公司。

—3—

证据2、发货收货完整信息截图两张,证明被告发的货物名称为设备到付金额53,600元,总重量为1698公斤,轻重标记为重货的事实。

证据3、德邦快递单一份,证明收货人是被告刘辉,交货方式为送货不含上楼。付款方式到付总计53,600元其中包括6,000元运费,货款为47,600元的事实

证据4、原告为被告垫付货款及运费凭证三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货款及运费53,6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刘辉在河南省武陟县购买设备,武陟营业部委托德邦物流运输货物,星晨公司于2021年5月4日收到德邦物流货单号为DPL100006208442,该货单收货人信息显示:“提货网点:H黑河五大连池市营业部,收货联系人:刘辉,总件数:八件,收货人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收货客户名称:刘辉,到付金额:53600元,总重量:1698公斤,轻重货标记:重货”。原告依据物流托运合同约定,代发货人向被告收取货款及运费。到货后被告取货过程中以卸车时有人受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

—4—

运费53,6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代被告向发货方支付了货款及运费5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辉在武陟县购买设备,发货方在德邦物流托运,货物到达星晨公司,并已提取货物,双方关于代收货款及运费结算协议是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刘辉应约定的付款方式应向星晨公司缴纳货款及运费,被告刘辉在提取货物后,拒缴货款及运费后,星晨公司已替缴纳为收件人付款,故应将此款给付星晨公司,在提取货物过程中,装卸货物造成被告方人员伤害应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原告星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星晨速递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53,600元。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5—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