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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