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凡友,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帅霖,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欣,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城市悦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环北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PWD590J。

法定代表人:朱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燕,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凡友与被告邹城市悦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凡友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凡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凡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凡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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