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200931432D。
法定代表人:覃振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
被执行人韦崇强,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与韦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督11号支付令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121号,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12.53元,利息4778.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1.42元,消费手续费91.99元,以上合计15124.32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往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从逾期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另计)。(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7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足额履行为由对本案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罗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执12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瑞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