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生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阜康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甘河子镇厂庆路2号。
负责人:马千喜,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生刚与被执行人阜康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新23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5,301.48元。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