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跃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
负责人:郜士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高龙与被告张跃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高龙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高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高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高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