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魁,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阳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全裕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南三角线26号。
法定代表人:黄**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华英、全裕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湘0408号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