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徐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徐猛与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4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2021年从原告处借款74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磊未出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7400元,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徐猛与被告徐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徐猛与被告徐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徐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猛借款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25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