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87号1-3#。 法定代表人:熊培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詹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4万元,并以2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保证人、被告借款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人出借36.8万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24期,按月等本等息,月还款金额16682.67元。约定发生争议提交贵院管辖。因被告未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保证人代偿了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贷款人重庆海尔小贷有限公司、借款人詹毅、保证人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虽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异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是否同意将争议提交贷款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解决”,但保证人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代偿后,《贷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毅并未对追偿权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经查,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故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詹毅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故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本院依法移送本案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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