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3(系韩某之子),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韩某1,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雅文,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某2,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娥,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韩某1、韩某2相邻通风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文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