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申请人:寇建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与申请人寇建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与申请人寇建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4日经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寇建力当庭给付申请人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货款10,700.00元。 二、申请人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阿卜杜热依木·阿卜來孜与申请人寇建力于2021年9月14日经和田市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布都热扎克·卡德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丽努尔·艾思可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