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吴莉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吴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23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2.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院已依法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