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锦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执行人:陈新安,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锦誉与被执行人陈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1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所、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伤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