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提出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1)冀039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39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十二页上数第二段第4-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乳白二十五条”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