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贤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丽,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贝格尔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3175358A,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唐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贤鲁与被告山东贝格尔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高贤鲁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贤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贤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贤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