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蔡锷南路与城南路交界西面添景阁A栋709、710、711号。 法定代表人:余根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颜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主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湖南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颜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湘038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向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颜向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8日、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颜向伟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颜向伟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7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向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协助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群星艺术培训学校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追回协助执行人支付给颜向伟的租金37680元,已将37680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颜向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颜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向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知悉其具体下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颜向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颜向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湘沅 书 记 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