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炳超,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冯孝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沧州市翔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大道凤凰城C区13楼2-2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633573657。

法定代表人:马伟。

审理经过

原告刘炳超与被告冯孝懿、沧州市翔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炳超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炳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炳超撤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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