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邰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吴某颖(系邰某华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某荣与被执行人邰某华、吴某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邰某华、吴某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邰某华、吴某颖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邰某华、吴某颖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邰某华、吴某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邰某华、吴某颖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邰某华、吴某颖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邰某华、吴某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施某荣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8093.4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30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