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强某某: 与强某某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X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X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X元,迟延履行金X元,X元。本院已于X年X月X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X元,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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