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额敏县人。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额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受贿赃款514,902.01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第七师高泉监狱于2021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新平在服刑期间认罪伏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494.106分,名列监区排名第6名,自2016年至2019年连续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转换成表扬奖励八次,财产刑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永魁 审判员  孙继华 审判员  姚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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