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1088号斜塘老街区42、43、44幢。 法定代表人:郑发根。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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