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伯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则仕与被执行人刘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受理费、保全费10110元(人民币,下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5执1081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款项6997.45元,该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12月3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支付剩余受理费、保全费3112.55元及本案执行费51.65元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受理费、保全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5执10814号、(2021)粤0305执恢87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