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凯,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纳雍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浩,贵州纳雍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指定辩护人卢丽娟,贵州雍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刑诉(202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凯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浩、卢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凯祖父与被害人杨某系兄弟关系。2021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凯在被害人杨某家,给杨某说事情时,趁机将杨某的账号为62×××76的农村信用社存折盗走。被告人杨凯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5月24日利用原始密码分三次共取走杨某1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凯将盗窃所得的1800元用于还债、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杨凯亲属已赔偿杨某被盗1800元人民币,与杨某达成和解,杨凯取得杨某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凯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18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凯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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