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文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金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文棠与被告王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文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文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因吴家堡村吴宝峰欠原告运费42000元无力偿还,吴宝峰与原告协商,将其对被告王金田享有的债权4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该笔款项,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金田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韩文棠对案外人吴宝峰享有债权42000元,吴宝峰对被告王金田享有债权4万元,经协商,吴宝峰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4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后,被告王金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韩文棠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年底付清。”该借条借款人项下被告王金田签名并捺印,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请求的利息明确为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原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文棠与被告王金田之间的借贷关系系由债权债务关系形成,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原告接受认可,双方无争议,本案确认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依约还款,其行为有悖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应为约定的付款期限界满翌日,即2019年1月1日,计算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韩文棠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金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文棠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2021年7月19日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金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从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