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浩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濛江河堤生态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加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
被告:王大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其他不详。
被告:海伦市鸿鹏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雷炎大街。
经营者:苏玉彬。
被告:孙颜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浩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鹏、被告海伦市鸿鹏运输车队、被告孙颜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靖宇县浩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宇县浩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浩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