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红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褚衍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红衬与被告褚衍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红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衍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红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3月份以没钱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20年3月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20年3月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偿还20000元,尚下欠10000元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日,被告褚衍仗向原告郑红衬借款30000元,原告郑红衬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褚衍仗支付了借款。被告承诺2020年3月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郑红衬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褚衍仗2020.3月3号承诺于3月8号归还”。被告褚衍仗仅偿还20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微信转账,可认定本案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且原告已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利息的诉求,原告有处分其权利的自由,予以准许。被告褚衍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告要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褚衍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红衬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褚衍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谢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