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成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孙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告:周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德与被告孙淑梅、周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德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淑梅、周长军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孙淑梅、周长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成德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196.5元,由原告赵成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治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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