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4496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磊,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克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克建(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