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801号,现搬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485224255B。

法定代表人:胡业武,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阳光水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西路水产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24115T。

法定代表人:尹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阳光水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36325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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