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桷路10号1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796315561。
法定代表人:易泽宽,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胡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兵、胡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欣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