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唯琳,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性超,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小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南通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W7KBX5。
法定代表人:张小松,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国与被告张小松、南通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志国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通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志国申请撤回对南通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志国撤回对南通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