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衎,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翱,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于光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胡茜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光彪、胡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