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嫦歌。
被执行人:黑龙江购百特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在申请执行人姜嫦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购百特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黑龙江购百特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姜嫦歌给付借款本息462565元、案件受理费443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黑龙江购百特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x)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以3万元价格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姜嫦歌同意以物抵债。扣押案款95268元,发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查控手段,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