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钟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关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张凤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张丽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安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解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张志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刘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
申请执行人董非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刘海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辽阳兴龙化纤有限公司,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道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德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红、张春明、钟伟、王力、关赢、张凤明、张丽荣、安强、陈勇、解明、张志宏、刘波、李波、董非非、刘海文、李辉与被执行人辽阳兴龙化纤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兴龙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05.1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970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