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联卫,****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1437R。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董事长。
被告翁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徐昌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联卫诉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翁光兵、徐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谭联卫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翁光兵、徐昌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联卫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联卫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翁光兵、徐昌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谭联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