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振海,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振海犯袭警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29日15时30分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派酒店,被告人鲁振海酒后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民警抵达现场进行调解后
依法传唤被告人鲁振海,鲁振海乘坐警车前往派出所。车辆行驶中,被告人鲁振海多次辱骂民警、挣扎反抗,并用拳头击打正在开车的民警王某1右肩部及头部,后鲁振海被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振海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振海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辩称被告人鲁振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鲁振海的供述,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唐某1、柯某、唐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出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振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鲁振海犯有袭警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振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鲁振海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杜学禄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李 杭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