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梦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李万乡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新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云电商小镇和美小区商住房1-4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元,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梦婷与被告王发珍、焦作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梦婷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梦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梦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学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