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长青里万达广场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杰,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赵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王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金英、王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万达广场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