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邓勇与被告薛晓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8月间,其与被告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伙进行施工建设的承包,其先后给付被告钱款

150000元,另外花费十余万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另外花费60000元,承担违约金167000元,合计37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邓勇所提供的被告薛晓勇的住址信息,经本院通过被告单位协助上门查找及邮政部门特快专递送达,原告提供的被告两个地址均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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