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兴路77号党校商网1、2楼。

法定代表人:熊星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宗,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被申请追加人):成都嘉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化8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钟林,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中盐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1-13幢9层909室。

法定代表人:孙乃纶,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盐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云南片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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